《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对于单位存款的查询,其依据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也包括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对于单位存款的冻结、扣划,其依据仅限于法律非此,商业银行均有权拒绝。而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只能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非行政法规。
由于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所有权属于单位,存款单位享有法律上自主支配使用的权利,因此,商业银行为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和安全,必须依法对单位存款进行保护,这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的机关还有: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物价管理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