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海关凭证、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按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按前述第一条规定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二)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骗购外汇罪属于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是过失有骗购外汇的相关行为,那么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另外,在犯罪主体上面,个人和单位其实都是可以构成的。对应的在处罚上面也就要区分不同的犯罪主体了,毕竟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的两罚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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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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