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参加了庭审活动,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重婚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所描述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实;对部分证据的适用提出异议,提请法庭予以重视。具体如下:
●事实部分:
首先,起诉书中仅简单认定二被告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但是没有阐述清楚二被告重婚行为的原因和实际情况。被告赵某某与前妻郭某长期感情不和,在结婚存续期间,双方经历了长达将近十年的分居生活和多次 “闹”离婚的情况。而导致这一切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赵某某前妻郭某的婚姻不忠行为。也就是说,郭某在其与被告人赵某某的婚姻中,先犯有与他人姘居的过错行为。刑事法律将重婚作为犯罪来对待是十分谨慎的,该法律的旨意主要是为了保障婚姻无过错一方的权益。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前妻郭某是二人婚姻中的先过错方,也是直接导致被告人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的直接原因,因此从某个角度来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与郭某的婚姻中也是受害者。对此,法庭应当结合上述情况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予以综合考虑。
其次,起诉书中对二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认定有误,二被告没有明显的重婚犯罪故意。起诉书中认定被告刘某某从20xx年初开始在绿苑小区生活,但是在证人郝泯(卷97页)以及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卷46页)中均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是在20xx年10月份开始陆续在绿苑小区生活。这虽然只是一个时间前后的问题,但是结合本案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并没有明显的重婚犯罪故意。20xx年x月,二被告的儿子赵子龙出生,但是为什么相隔一年之久20xx年x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住到绿苑小区原因是在被告刘某某刚开始与赵某某交往时,以为赵某某已经离婚,知道其身怀儿子赵子龙时才知道赵某某与郭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是考虑到被告刘某某属于高龄产妇,怀孕月份也较大,堕胎有生命危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某某才生下该孩子。在生完孩子的一年时间内,郭某与被告人赵某某也多次主动提出离婚,最终以郭某要求赵某某支付2000万的无理要求搁置下来。被告人赵某某一方面对着前妻的无理要求,另一方面对着年幼的孩子需要抚育,在这样的情况下赵某某将刘某某母子安置在绿苑小区,其没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和目的。
●证据部分:辩护人对郭某提供的赵子出生证明、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彩照照片等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予以否认,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据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卷39页)中提到,其于20xx年x月份报过案,因家中家具及装修遭到破坏,并且关于孩子及她的所有相关证件都被盗了。而这些丢失的证件材料中恰有郭某提供的香港出生证明以及彩照,建议法庭予以查明,并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本着刑法预防犯罪的原则和精神,请法庭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所涉嫌的并未暴力性犯罪,没有再犯危险性,属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已经得到报案人郭某的谅解,郭某特此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此予以原谅;
再次,被告人赵某某重婚事出有因,系其前妻有婚外情在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多年分居;
最后,被告人系当地杰出的青年企业家,对其个人感情生活的错误行为予以严惩,不仅严重打击其创业激情,同时本地经济也会丧失一项惠民利国的经济项目。被告人赵某某凭借自己对创业的一腔热血,亲手创立了内蒙古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且搭建鄂尔多斯地区第一家以产销农副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平台——“淘不出手”。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被告人赵某某在拘役六个月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陈xx
年 月 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的行为完全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也会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对于违法者来说必定会承担起刑事的责任,但只要违法者有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或减轻罪行也是可以写辩护词来帮助自己,但前提是此辩护词的理由要有法律的依据,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