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关系人是指什么意思?
信托关系人:指由于信托行为而发生信托关系的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有三个:
①委托人,首先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其次,委托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②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受托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受托人。
③受益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享有财产收益的人。在信托关系人中,关于受益人的资格几乎没有限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享受某些财产权的人之外,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论有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受益人。信托人和托管人不属于信托关系人。
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综上所述,在信托关系中,除了以上的信托当事人之外,还有比如信托保护人或者信托监察人等相关方。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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