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二、信托的特征有哪些?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
②信托财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
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⑤财产权是信托成立的前提。
三、信托的类型有哪些?
(1)证券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它可分为股票投资信托、债券投资信托和证券组合投资信托等。
(2)组合投资信托,即根据委托人风险偏好,将债券、股票、基金、贷款、实业投资等金融工具,通过个性化的组合配比运作,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产投资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投资于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贷款的信托。中小投资者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以较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了大规模房地产投资的利益。
四、设立信托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财产信托关系其实也很好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设立信托,事实上,信托关系当中的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类似于将本人的财产全部委托给信托机构,在年老以后由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合同履行应尽职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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