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如何处理无效离婚案件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因此通过对上述内容的了解后,可以知道判决婚姻无效是可以上诉的,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想要申请婚姻无效的话也必须要符合对应的无效条件,这样法院才会受理类似的案件,否则法院不会受理的,如果对判决不服的情况下,在有效期内是可以申请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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