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也就是刑事公诉案件,指的是由各个级别的监察机关,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下,代表国家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并且提出诉讼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其实指的就是检察院在对于公安机关移送上来的已经侦查完结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自行侦查并且已经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犯罪的事实已经清楚,犯罪的证据确实并充分,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报告人应负有的刑事责任,并且提请至法院对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这个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院所代表了国家而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也叫做为“公权”。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案件中的北海热以及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表决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在受到判决书之后的五天以内,有权利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请求。而检察院也应该在受到被害人以及他(她)法定的代理人的请求之后的五天以内,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需要将其决定答复给请求人。所以说,如果说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的案件中,没有权利直接对该诉讼中涉及了刑事的部分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检察院为媒介,提出自己的抗诉请求。
一般来说,在人民检查院遇到了以下的几种情况时:
1、抗议的相关事实清楚,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如果检察院一方认为法院在做出该案件的第一审判决中,裁定的事实不够清楚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用于确定的证据还不够充分,又或者是证据是自相矛盾等多种情形。
2、对于原审的判决,依法执政不正确的。检察院对于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在适用的法律上面的裁决,对于其案件定罪和量刑方面的错误,或者是重罪轻判、片面轻判等情形。
3、严重地违反了正当的程序的。人民人民检察院方认为,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违反了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划分,当事人依照法律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被他人侵犯的情形。
在以上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所提出来的抗诉案件,法院是必须要进行受理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启动二审或者是再审程序,并且对案件中的事实从新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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