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完的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处理?
讯问完的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情况,一是会在拘留所拘留,二是犯罪嫌疑人原来在哪个机关部门就移交哪个机关部门。
二、讯问嫌疑人拒绝签字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讯问的嫌疑人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的,侦查人员可以在讯问记录是载明被讯问人不愿意签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三、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的规范用语
讯问用语规范主要包括主题讯问前的准备语言规范、讯问过程的语言规范和讯问结束时的语言规范。具体而言:
1、主题讯问前的语言规范。
主题讯问前的准备问话语言内容主要包括讯问人、记录人身份介绍,问清嫌疑人自然情况,简要说明诉讼过程和向被讯问人讲清所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询问其是否申请回避等。因此,这时的问话语言一般是采取直接性问话方式。例如,“我们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进行有罪的陈述或者罪轻和无罪的辩解,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控告”。
2、讯问过程中的语言规范。
讯问嫌疑人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证据为基础进行正面讯问。例如,当嫌疑人作有罪供述时,讯问人问话应当紧紧结合证据展开。当嫌疑人部分供认时,问话仍然紧紧依靠证据和事实进行。当嫌疑人辩解时,应允许其作充分辩解,问话一般是递进式的。如果嫌疑人拒不供认,检察人员的准备讯问、过程讯问和后续讯问问话内容仍然依法进行,但必须注意记录应当全面、细致和规范。
3、讯问结束时的语言规范。
讯问结束前的讯问收尾问话亦应当规范。一般应当包括:“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还有没有需要更正的地方,还有其他坦白吗?”“有无检举揭发?”“在案件的事实方面有什么补充或者说明的?”“请仔细核对笔录是否和你说的相符,如果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请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印或者盖章。”“今天的讯问就到这里。如果你对讯问工作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们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等等。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中审讯人员是不可以用打骂等方式进行审讯,这是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当中严令禁止的行为,审讯时应当注意语言规范,审讯内容不得与犯罪嫌疑人所处案件无关,否则有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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