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为附属车辆投保
关联企业将在与实际车主签署的《车辆挂靠协议》中规定如下内容:甲方(关联企业)必须代表保险公司为乙方(实际车主)的车辆等项目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赔偿方式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方用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关联企业通常要求车主在强制保险之外为关联车辆购买全额第三方责任保险,而关联企业则统一“办理”保险,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实际车主直接缴纳保险费,作为被保险人,关联企业是被保险人;
2、关联企业应当先向实际车主收取保险费,然后支付给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应当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关联车辆事故频繁发生,涉及第三方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车主和第三方(受害人)难以达成赔偿协议。大多数纠纷将进入司法程序。基于对关联车辆侵权责任的不同理解和理解,法院的判决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实际所有人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应采用法定登记原则,关联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认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关联企业如果从中受益,也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二、关联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根据相关赔偿文件,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不是被保险人(关联企业),被保险人没有因事故遭受任何损失,没有损失就意味着没有赔偿,关联企业不能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
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因为虽然附属车辆由第三方责任险承保,但实际所有人不是被保险人
三、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上述拒绝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基于法理的。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关联企业对关联车辆收取服务费和管理费,因此对关联车辆有保险利益,而相反的观点认为,关联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损害和侵权赔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关联企业不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因此关联企业对关联车辆没有保险利益。目前对保险利益的研究非常有限,在保险司法实践中,关联企业对关联车辆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附属车辆作为事故的高危车辆,需要投保,但真正的问题是附属车辆“容易投保,但难以解决”。根本原因是附属车辆的所有权和性质不明确。机动车附属经营有其独特性和合理性,可能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