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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随之带来的经济产物也逐渐增多,其中保险作为一项保障社会稳定的措施被人们越来越重视,作为比较重要的保险之一,海上货物运输线逐渐被人们发现。那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什么?下面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解释。
国际贸易的货物一般都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装卸和储存的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外来的原因,货物有可能遭受各种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久,陆上、航空等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为此本章将重点介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承保的风险与损失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引起的货物本身损失及其有关的费用损失。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
所谓海上风险,也称海难,是指船舶、货物在海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固有风险。然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海上风险并不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一切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在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从风险的性质上分,保险人所承保的海上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主要包括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2.意外事故是指偶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主要包括搁浅、触礁、沉没、倾覆、碰撞、火灾、爆炸、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抛货、吊索损害,海盗、船长或船员不法行为等。搁浅是由于异常的原因造成船舶与水底发生接触并处于滞留的状态,但如果是由于规律性的涨潮落潮而使船舶处于滞留状态则不属于搁浅;碰撞多指船舶与船舶的碰撞,但有的保险条款包括船舶与水以外的任何物体的碰撞;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是指在船主不知晓的情况下,破坏船舶或货物,我国保险条款的意外事故不包括海盗。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1.一般外来风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为一般外来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生锈、沾污、串味、淡水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社会政治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 (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海商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分为意外因素造成的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对于这类外来风险相关的赔偿在海上货物运输险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家不用担心赔偿问题。遇到类似问题时大家可以根据本文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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