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装配者;产品修理者指被损坏产品或陈旧产品或有缺陷的产品的修理者;产品销售者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出口商、进口商等各种商业机构,如批发站、商店、进出口公司等。此外,承运人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产品并因此导致产品责任事故时,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产品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人承保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承保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等。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7)不按照被保险产品说明书要求运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造成的责任事故损失。
3、责任期限通常为1年,到期可以续保.对于用年限较长的产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但保险费仍逐年结算。产品责任保险的索赔有效期限应按保险单规定或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区间为准,如我国按法律规定为1年,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的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