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公司的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有破产企业的股权。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监事会(监事)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就要负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一般来说,公司倒闭之后,公司的监事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监制只需要承担起自己的监督职能即可。但是公司监事在债务人尚未偿清债务之前,必须保持公正,不得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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