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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后应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前述事项,也不是说保险公司一定能够成功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还有一个补充的说明权利。之所以说是权利,是因为条例规定,在解除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当是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仍然是不能解除该交强险合同的。

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有一些特别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赋予投保人以自由解除权,同时对保险人的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结合合同法分析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与一般合同不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无需任何理由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并且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实践中称为“退保”。这种解除权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与普通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基于法定条件显然不同,可以称为,一种“法定任意解除权”。

其次,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享有如上述投保人的自由解除权,而且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保险法其他条文的“另有规定”。换句话说,保险人不得援引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被严格限定在保险法规定的一些特定情形。

最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限制投保人的上述自由解除权,或者赋予保险人更多的约定解除权。鉴于保险合同关系的特殊性,保险法的上述特别规定,可以起到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性,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条文表述上体现了法定强制与意思自治的结合。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要求,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一种,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应当选择保监会批准的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一般的民事合同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解除,如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期限内未能对重要事项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和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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