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特点
1、保险标的无形。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为无形标的。
2、适用范围较广。该险种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3、表现形式丰富。主要有普通责任、综合责任、场所责任、电梯责任、承包人责任等,我国则主要表现为场所公众责任。
责任范围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在保险地点发生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的法律诉讼费用等。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内战、叛乱、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
③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
④核事故引起的损害事故;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及除一般食物中毒以外的任何中毒;
⑥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坏责任;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正在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受到的伤害或其财产损失,他们通常在其他保险单下获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