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罪行的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种:
1、在禁止捕捞的区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来进行捕捞的;
2、在禁止捕捞的期限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来进行捕捞的;
3、在公共海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从事捕捞作业并且因此而造成严重影响的;
4、非法捕捞拥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的幼苗或者怀卵的亲体的;
5、在内陆水域捕捞重量达到五十千克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块以上,也或者是在海洋水域捕捞重量达到二百千克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块以上的;
6、其他情节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的情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思想认知上必须是故意的,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故意,主要是指当事人明明知道自己行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是却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条文规定:只要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规定的,在禁止捕捞的地区或者是时间也或者是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来进行捕捞水产品并且因此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有严重的过错情节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对其处罚罚金等。
如果是单位违反规定的对违法的单位判处罚金,并且要对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的涉事责任人员,也要依照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非法捕捞一般情况下大多是容易发生在近海中,虽然没有取得捕捞证但是仍旧进行捕捞作业,或者相关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捕捞,造成严重影响并且情节严重的,在确定当事人犯罪事实并且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交给检察院提请公诉。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相关案件,多数均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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