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一般是需要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否则的话法院是不会主动受理相应的民事案件的。但是实践中,有一些情形下的民事案件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究竟这些特殊的情形包括哪些?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案件。
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7、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9、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10、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11、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12、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14、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15、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17、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20、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2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2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23、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虽然如今民事立案已经采取登记制度,但是针对一些不满足民事案件形式要件的纠纷,法院还是可以不予受理的。上文中详细为大家介绍了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但愿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如果你有需要的话,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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