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被驳回,若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该驳回决定,能否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为向法院起诉,由被驳回行政复议的具体原因决定。具体如下:
1、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复议请求,如果是由于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被驳回行政复议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行政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如果是因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被驳回行政复议可以起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错误的,可以申请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通常情况下只要尚未超出诉讼时效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直接向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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