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能起诉。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经过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如果还没有撤回复议申请,说明案件还在之中,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这里的诉讼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视当事人没有提出过复议申请一样计算。
1、申请
(1)申请时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一是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六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是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是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四是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一是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是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三是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是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是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持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应的,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等相关的决定,认为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而在行政复议结束之后仍然不满意的还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这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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