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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物的种类有哪些?

一、诉讼标的物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二、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三、其他信息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1]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当事人提交诉讼请求后也是需要将诉讼的事宜以及诉讼标的物进行明确,那么当事人也是要将诉讼的各项证据和材料提交至法院,法院是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做出判决,如果诉讼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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