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免于刑事处罚也不一定就不能立案,也可以在立案之后撤案,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主要是: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三、刑事案件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只要立案,就说明有证据证明存在着犯罪行为,立案以后又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并不代表公安机关当初立案的决定就是错误的,比如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在犯罪嫌疑人都已经死亡了的情况下也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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