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情况:
1、在我国,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确立,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处理,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够被法院立案的有违反法律而去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于到危害我们国家主导权力和类似“钓鱼岛”事件等领土完整的、危害类似“南海”事件等国家安全的、力图破坏我们国家统一和五十六个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的类似伊斯兰教等宗教政策的、所起诉的事项不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主要管理的。
2、要是民事诉讼的话不予受理有若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益危害关系、原告起诉的时候不能够确定被告的、该法院没有管理这个案件的权力、依照相关规定,要是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处理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查过原告在第二次审查的过程中撤回起诉了后还要重复起诉的。
3、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仲裁事件中,不予受理的有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而有一方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以后,有一方却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是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会驳回起诉、仲裁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要是就继续用同一纠纷再去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不给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的、要是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该再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向相关人员提出,要是没有提出异议,而后来再去向人民法院再去申请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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