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年__月__日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数额和诉讼标的额应该是吻合的,而且人民法院如果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话,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等也都是经过评估的,所以,是否有超过诉讼标的,也不是根据被保全人的一面之词确定的。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