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么处理诉讼保全超标的复议?
对于诉讼保全超标的复议,法院会先对复议进行评议后回复被告。回复的方式可以是书面裁定书,也可以口头告知并记录在案。作为被告,一般只可能对超标的查封才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作为被告,只能提出超标的查封或冻结的异议,如果提出不应查封,或者查封到别人的财产,这是违反程序的,法院不会采纳。至于原告申请保全是否得当,法院并不作实体审查,形式上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财产或行为保全依法提供担保,那么法院就应当作出保全的裁定书。
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民诉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于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规定。
有些人认为,财产保全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由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这种观点欠妥,不够全面。对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
总之,大多数诉讼的开端都是因为存在部分有争议的财产需要得到权利的确定,法律为了防止在长时间的诉讼中出现受争议的标的出现问题而允许当事人可以要求保全,但是一旦申请的数额超出原本的数额或者法律规定了,法院会及时作出回应并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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