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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东西报警做了笔录算立案吗?

一、丢东西报警做了笔录算立案吗?

丢东西报警做了笔录并不算立案,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职权。报案笔录是立案前的一个程序,还不是正式立案。是否立案还需要单位审批,报案后无论是否立案都会以告知单的方式通知报案人。

二、撤案笔录的询问方法

1、试探性发问

一般用于初次询问。在被查人处于戒备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关键重大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你叫什么名字?”“年龄?”“家庭住址?”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查人也不会有什么反感,可以起到缓和被查人紧张心理的作用。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交待违法事实,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他采取什么方法对付询问。经过试探交往,询问人对被查人就有了基本的了解。只是注意言语不要过于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更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以加深被查人对询问人敬畏心理和依赖的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

2、委婉发问

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查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被查人产生反感。

3、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有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四种。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查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查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承认违法行为。揭发式是针对被查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查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质问式是当被查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查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查人在事实面前,在真理面前无可辩解。驳斥式是被查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查人的伪装和谎言。

4、迂回发问

是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查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查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查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对从侧面看起来同违法案件无实质联系的问题发问,使被查人思想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查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查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证人不详知的问题。询问时,被查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被查人就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查人违法问题问清挤净。

5、跳跃式发问

是在询问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材料,被查人不仅不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还早有防备,并对一般询问方法比较了解时采用的方法。这是为了打乱被查人事先准备的防御办法和编好的陈述及辩解腹稿的询问方法,适用于案情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有些被询问人熟知询问方法,这时询问人适当挑出一件或几件事实情节发问,使被询问人措手不及,往往被迫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破绽,而无法自圆其说。有时根据询问进展也可以采取命题发问,使被查人防不胜防。前提是必需对当事人家庭及事实情况了如指掌。

6、循序渐进发问

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查人违法行为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询问人必须认真阅卷,熟悉了解案件情况,将问题按时间顺序或按不同性质列出详细的询问提纲和计划。主要针对非法抱养或不承认是亲生子女及假离婚等案件,这种外延大于内涵的提问方法,允许被查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询问人要认真做好笔录,一次询问不完可以二次、三次询问,只要被查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东扯西拉拖延时间,就尽量让被查人详细讲。然后将被查人陈述与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看哪些讲了,哪些没讲,有哪些新情况,哪些仍有疑点矛盾。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被要求到警察局做比率,是一般的刑事案件立案之前的程序,故此录力笔录并不意味着已经被立案。并且通常的丢东西的情形,并不满足立案的标准。只有丢的东西金额比较大,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之后会开展一系列的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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