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权与诉讼标的区别是什么?
诉权,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权能。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由于诉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所以诉权也有实体意义与程序意义之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
二、诉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三、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起民事诉讼之前,应当写一份诉状,里面写清诉讼标的,没有明确标的则不符合起诉条件。双方争议什么,什么就是诉讼标的,而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都享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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