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通常需要对举证的责任进行分配。关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资料,希望可以帮上大家。
一、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二、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一起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货物承担举证责任,买方对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在卖方举证后,买方会对其进行质证,甚至会提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一些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卖方出示已交付货物的销售单。买方会要求卖方出示销售单原件并仔细检查,是否有买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等。买方出示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相应证据材料后,卖方会对其进行质证,是否为原件,付款方是否为买方,收款方是否为卖方等。
有关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答案,大家可以通过阅读上文而得到答案,一般而言,进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由谁举证,如果大家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这个问题还有所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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