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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勘验笔录应当有那些人签字?

法院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法院指派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以及有关证件,现场调查取证的记录,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勘验笔录必须正确无误,对物证和现场进行勘验时,勘验人,当事人以及被邀请人,都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盖章。

一、人民法院勘验勘验笔录

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定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二、核心内容:

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三、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的组成  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基本情况栏要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路面性质、开始勘查时间、结束勘查时间。

2、正文包括简要案情、勘查情况、附记三个层次

3、结尾由现场勘查指挥员、勘查员、绘图员签名,并注明此现场勘查记录共几项。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综上所述,法院勘验笔录勘验是人民法院收取证据的重要途径,勘验人进行勘验时,应当出示人民法院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具体执行的任务,还应当邀请当地组织或居委会参加,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和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结果制作成笔录,有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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