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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案件开庭之后当事人双方都会努力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中就会包括寻找能够复述事实的证人,但是证人在法庭上的证据作用主要体现在他的证人证言上,为了确保其证言的客观性都会要求其书写一份文书。那么,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一、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

本人xxx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

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 期 :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可能会因为其自身的主观感受而与真相相偏离,所以法官在面对证人提供的证言的时候必须客观地进行甄别,而证人所书写的证言也必须真实否则就容易因为作了虚假的证言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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