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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类型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在办理诉讼案件时都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据是的反映案件真实性的关键,如果证据不充足或者有瑕疵时时需要补强证据的,那么什么是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类型、范围有哪些?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补强证据的概念。

补强证据是指某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没有完全的证据能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亦称"佐证", 它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担保主要证据的真实性。

一般而言,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

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

②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

故可以采纳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强或肯定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就是补强证据

二、补强证据规则类型、范围。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第一,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第二,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关于共犯口供的证明作用,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无法展开论述。我们的总体观点是,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质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

以上是小编对于补强证据规则类型、范围以及补强证据概念的概括总结。证据是反映案件真实性的关键,所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是否提供的充分没有问题至关重要,如果提供的证据有瑕疵需要依据其他证据的就必须要补强证据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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