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种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真实陈述有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虚假陈述则会导致案件审理结果非客观公正,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今天律图小编将会告诉大家当事人陈述虚假的成因以及应对方法!
(一)签名否认型。
(二)装疯卖傻型。
(三)是非颠倒型。
(四)移花接木型。
(五)弄虚作假型。
1、道德诚信缺失。传统的诚信为本的观念被唯利是图的实用主义价值观所取代,这些人成天所思考的是怎样把别人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至于所采取的方法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道德诚信原则,在所不顾。
2、趋利避害心理。诉讼中,当如实陈述将有可能使自己失去既得或可得利益时,便本能地选择采用虚假陈述,当然,这种心理与诚信根本缺失尚不能划等号。
3、书面证据缺失。由于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书面证据缺失,当事人的行为多从口头而来,一旦形成纠纷,便为虚假陈述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4、合同条款不完善。某些合同纠纷因为一些主要条款欠缺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当事人便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进行对己方有利的陈述。
5、财务手续不完备。如付款不签字、结帐不收回欠条,一些微型企业老板一人身兼出纳、总账、保管员、发货员数职,不建帐、不记帐或者票据不入账等等,一旦产生纠纷,根本无据可查,使虚假陈述者有机可乘。
1、强势推进诚信文化建设。采取政府主导、传媒搭台、全民参与的方式,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诚信文艺下乡、诚信标兵评比、诚信企业挂牌等多种方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诚信文化,使诚信深入人心,形成讲诚信光荣、违诚信可耻的道德观、价值观和社会舆论氛围。
2、加强小、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能动培训等服务,鼓励、引导小、微型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日常财务收支行为,避免财务漏洞或财务瑕疵。
3、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商事合同行为时,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提高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的主要条款采取多层审查、把关模式,防范因不懂法律、粗心大意、业务不精等出现的主要内容缺失或用语歧义现象。
4、法院加大对虚假陈述者的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故意进行虚假陈述、证据确凿的,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且可同时处以15日以下司法拘留,并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陈诉虚假有各种不同的原因,不管是利益驱使还是自我保护,法律都明文规定虚假陈诉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当事人自己也得强化法律意识。我们在案件的处理中对方陈述虚假或者其他任何相关问题都可以联系律图的在线律师,用最专业的方案及时解决您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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