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规则”看似与“口头证据”相似,但是二者的含义是截然不同的,口头证据规则比口头证据的要求,即前提条件,要更加复杂苛刻,产生原因和适用范围、作用也不相同,接下来由律图的小编来为您介绍有关于口头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
所谓的“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 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
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
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
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由上可以看出,确定一个案件中“口头证据规则”是否适用就会对案件的判定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这也就是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即第一,书面证据要比人类的记忆更加准确。实践中签订合同经常要经历繁复的过程,如果日后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法庭允许或采纳合同签订前或订立合同时的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证据解释合同条款,就可能由于时过境迁,当事人的记忆不准确,导致对系争合同的解释不准确、甚至导致否定合同条款的结果,这时提供相应的“口头证据”来作参考就会有非常大的帮助;第二,防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做伪证的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人恶意的说假话,就可以通过之前的一些口头或书面文件等来辩驳,维护己方的利益;第三,适用“口头证据规则”可鼓励进行交易的人将他们的协议集中在一个书面文件中,以便减少双方的成本和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其中,确定系争合同是否构成“当事人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是适用“口头证据规则”最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决定着最终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但同时这也是它的困难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意图使他们之间的书面文件作为他们协议的排他性体现”。“如果当事人无意使书面文件体现他们的最终意图,那么存在书面文件的事实并不导致适用这一规则。当当事人意图使书面文件仅包括他们的协议的一部分时,该规则也不适用。” 由于人的意识是无形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很难辨别的,所以当事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什么是很难完全确定的,这就是难点的所在。
为了解释合同条款、探究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统一商法典》允许当事人采用外部证据,如交易习惯、商业惯例或履约习惯等来解释合同,这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
由上可知,虽然仅相差“规则”两字,却比口头证据的内容复杂许多,系统地认知口头证据规则的相关内容,同口头规矩进行比较区别才能发现其本质的不同,如果您对这方面的知识仍抱有疑惑和不解,请咨询律图的在线律师,他们将为您慷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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