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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分别是什么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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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案件当中,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性证据,它们三者之间又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实际案件的办理中这三种证据也常常容易被混淆,那么它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律图的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一、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机、录像机或电子计算机等所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二、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解说的视听资料和书证物证三种证据之间的一些概念的区分,在实际案件的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这三种物证在外在的形式上都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具体属于哪一类证据有时要根据涉及本身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更多相关案件取证资料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律图延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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