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还原真相,也为了更好的对案件作出审判,确保原告被告得到最为合理的对待,一般来说,在诉讼活动中,法院都需要通过收集证据来作为最终审判的依据。当然,一般来说,收集证据都是通过申请人提出的,那么收集调查证据申请书怎么写?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向你院提起诉讼。现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特申请你院调查收集。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实际上是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何谓“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仅仅凭籍“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这一具有无限弹性、语义极为含糊且主观色彩极为浓重之理由便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必将使得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之范围因案件承办法官的不同而大不相同。[4]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该规定也明确了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并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法院调取的证据归属于申请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体系当中。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操作性问题,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维护当事人诉讼机会、地位的平等,可以使当事人明了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方式,并对其所要收集的证据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后,将其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以弥补其举证能力的不足,从而实现当事人在举证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举证机会上的平等。
上述我们介绍了收集调查证据申请书的撰写方式,一般来说,想要法院帮助收集证据,需要申请人书面提供申请才能得到审批的机会。当然,对于法院来说,可以行使的收集证据的权利也是有限的,上述我们也详细的针对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收集证据的范围做了详细的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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