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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中,有一种证据类型是言词证据,一般是证人证言等,较实物证据效力较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公安机关迫于破案压力,进行刑讯逼供拿到非法言词证据的情况。那么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是什么?律图小编通过下文和大家做个分享。
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妨碍公正司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牵连无辜,危害性极大。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对于威胁、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证据,笔者认为,在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审讯策略、对策与非法手段相区别。可以规定:在讯问时,执法人员不能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打人、折磨人相威胁,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能以超出权力范围或不可能的承诺相欺骗。如果违反该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要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外,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4、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众所周知,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是极低的,证人证言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法庭。被害人、证人不出庭,其在陈述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欺骗、引诱等问题就难以发现。因此,必须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这个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来共同解决。
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的分类方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上,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非法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1、主体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言词证据,例如,纪检人员提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
2、形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诉讼中法定形式的言词证据,例如,证人忘记签名的证人证言;
3、取证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言词证据,即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或证言。而从狭义上看,非法言词证据则仅指广义说的最后一种,即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言词证据。
综上所述,证据是法院结案的重要依据,对于非法的言词证据,法院要坚决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包括主体非法、形式非法、取证方式不合法等。对于以非法手段取所谓“证据”的相关人员,一经发现,检察机关要给予严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三门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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