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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事物之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对于证据有着不同的分类,有的分类就将证据分为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今天,大家就和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是什么吧。
(一)含义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遵守原则
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 、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 、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 、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 、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6 、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运用规则
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二、传来证据
1、概念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作用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3、使用规则
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4)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来源。
以上就是对于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的说明了。小编认为,间接证据是相对于证明力而言的,而传来证据则是对于证据的获得方式而言的。因为二者的出发点不同,所以也就不属于相同的证据类型了。生活中,进行证据分类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学术研究,因此,在您提交证据时,法院是不会要求您进行证据分类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梅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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