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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案卷外证据,它的排除规则在其中的应用是十分重要的,也是需要我们进行一定的了解的。那么,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呢?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供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
严格使用卷外证据排除,行政机关则不能接受秘密调查报告中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作为定案已经的前提是,案卷已经记载的,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疑的证据。因此可以理解为,经过秘密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后,才可以成为定案证据。严格适用卷外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调高行政的公正性。因外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很多的条件和手段,都是行政相对人所不能相比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的秘密调查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还要经过法定诉讼形式,就相当不爽了。
应删除条款中“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内容,并规定对被告适用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
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的三大宗旨。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应有全面、确定和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诉讼中自主提供的证据,也应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应对其证据收集、提交承担后果责任。在制度上不给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留有余地,能在实践中避免原告的诉讼主张因被告不确定的补充证据而处于很难被支持的状态,有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缩短审理环节、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更能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审慎地作出行政行为,发挥行政诉讼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作用。
二、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物证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
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
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综上所述,关于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定案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威胁他人或者秘密调查得出的证据,这样的证据是不具有说服力的,是不被认可的,另外,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尽量收集直接证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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