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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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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比较贴合司法实践,与诉讼、侦查、审判等过程联系紧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因为不了解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而遗漏或错失能够扭转局面的重要证据,甚至是提交了不合法的证据。为了避免上诉情况的发生,当事人要提前了解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解答。

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分类原因

刑事证据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不同类别证据有其特点和运用规则,用来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二、刑事诉讼证据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原来的七种法定证据种类调整为八种,更能适应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分类解析

(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八)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视听资料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它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综上所诉,虽然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刑事案件实践过程中,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容易被忽略,而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惩罚,甚至是对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当事人面对刑事案件要严肃对待,若您对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建议您积极寻求专业的律师为您收集有利的证据,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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