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但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这时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下面,律图网的小编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
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3、排除传闻证据,加一些例外的规定。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
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Murphy)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necessit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据威格穆尔(Wigmore)曾经收集各种各样的传闻证据一千多页,温史登(Weinstein)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法官惊叹:“在可采的传闻证据之海中,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定已是一个孤单的岛屿。”后来,人们就对这些例外规定进行概括、整理,以制定法的形式将它们固定下来。因此,完整的传闻证据规则不仅包括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性规定,还包括诸多的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需要注意的是,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在一些情况下有利于司法公正。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