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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原则及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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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司法机关往往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然而这里所说的事实并非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主观事实,而是根据充分而确实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证据调查在诉讼中无论对于双方当事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原则及范围涉及哪些内容呢?律图在此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范围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双方当事人需要就自己的事实主张负举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证据调查往往不能独立于法庭诉讼过程,更不能主动就案件情况进行庭外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证据调查的范围基于以上两个方面。其中因为规定了可以由法院裁定,审理中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调取,由此在实践中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关于什么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或者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同时,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这些证据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原则

1、依法取证原则。

调查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采取法定形式。以一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取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

2、及时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时,应在合理期间内进行,以免随着时间推移证据被破坏或者灭失,对于难以保存和固定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全。

3、全面取证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应该在中立客观的立场,对于需要调查的证据尽量全面调取,以求充分还原事实。对于案件的认定在当事人条件所限无法调查时,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利要求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证据调查往往关乎一个案件中最核心的争议,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事诉讼中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指引下,人民法院证据采集方面处于被动地位。所以明确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原则及范围对于案件当事人权利主张,法官依法审理尤为重要,当法定事由出现,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时,法院就可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在这个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能够确保公正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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