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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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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固然离不开证据,但此时我们也要注意证据收集的方式方法,避免出现辛苦收集而来的证据材料,最终被认定为不合法的,那么法院也就不会采纳该证据了。到底实践中,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证据材料不合法

1、作证主体不合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证人提供的证言,不符合法律对证据收集、提供主体的规定,是非法证据

2、取证程序不合法。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中,被告向原告和证人收集的证据,因为不具备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3、表现形式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证据的7种表现形式,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是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而作出的规定,如不符合以上7种形式,即收集的证据不合法。

4、证据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应当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续才能成立的书证,还必须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书证,必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的结婚证。

二、单位的证明材料是书证

单位的证明材料是哪方面证据呢?单位的证明材料属书证范围。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书证所 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内容可以被认知,其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属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但为了便于审 查、核实有关情况,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还应署上材料制作者或提供人的姓名。

诉讼中需要对双方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要是一旦认定证据材料不合法的话,肯定也就不会再采纳该证据了,换言之,证据材料就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因此,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材料的时候,一定要小心注意,在法律规定下进行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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