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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元素,不管是上诉什么行为我们都需要有证据去证明对方或者自身的行为,证据不仅可以指证对方的过错,还可以证明自身没有犯过哪些错误,当当前大多数人们对于这些都是不了解的,那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以及证据的分类意义是怎样的呢?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分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英美法系证据法中十分重要而又繁琐的“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非证人当庭口头作证,或陈述的内容非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均为传闻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出处和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联系,是否直接反应案件中的人、事、物的属性或特征。
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
1、有利于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由于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性强、证明价值大,因此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查找、收集第一手证据材料,力求用原始证据认定全部案件事实,确保办案质量。
2、有利于司法人员注意收集和善于利用传来证据。司法人员明确了传来证据具有的佐证原始证据等作用,就会在收集原始证据的同时,注意收集传来证据,并且善于利用传来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3、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和正确运用。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它们都有失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司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它们进行查证、核实。可以通过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即通过查找传来证据的原始出处以核实传来证据的真实性,通过传来证据以佐证原始证据等进行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前社会我们遇到什么纠纷问题如果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话,我们都能够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途径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很多方面都需要证据来证明,所以证据种类及证明效力和证据的相关意义都是非常重要的,是需要我们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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