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法律是讲究证据的法律,在我国证据在法院的庭审和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是判刑的依据,所以很多情况下证据的收集和采集都是整个案件双方的争夺焦点,而证据并不都是可以在案件中起到作用的,有一些证据,他的获得或者是本身就是非法的,这样的证据就不能够作为证据存在,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法律知识去了解一下,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活动,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护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辩护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内容之一。但同时,辩护人也有义务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线索,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即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这一事实有初步证明责任,即辩护人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中的初步证明责任,其他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来完成。
律师应当充分的行使刑诉法赋予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辩护的辩护权利。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辩护时,按照不同的司法程序,可以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阶段使用不同的辩护方法,完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初步证明责任。具体如下:
《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从上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效力在我国属于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当证据本身非法或者是获得证据的途径是非法的时候,案件本身的审理之中,不能够采用这种证据,所以当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是案件审理之前采集到的证据都应该是合法的,这也是证据收集之中很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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