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意见是证据还是结论?
鉴定意见在我国既是一种证据,也是一种结论,从法律证明力上来说,作为一种法定证据,从得出的结果来看是一种结论。
实物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受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二、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1、生成的时间是否在案件发生后
2、是否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
(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当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一种东西就是鉴定结论,比如说在一些专业的领域方面,需要由专业人员作出相关的意见和结论,这个是可以作为法定证据来进行使用的,当然,从鉴定得出的结果来看,他确实也是属于一种专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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