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办理相关的刑事案件需要对于非法所得到的相关证据进行相应的排除,那么究竟怎样算是非法取得相关的证据呢?那么就需要根据这一类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由相关的司法部门和其他相关的部门制定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相关使用刑讯或者是刑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逼供的这一类手段属于非法证据,对于相关的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使用和采取暴力威胁等一类的方法所获得的相应的被害人陈述或者是证人证言,属于是我国相关的法律里面所说的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规定,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经过了相关的部门进行确认了的是属于非法言词的一些证据,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排除,不可以作为相关案件的定案证据。
第三条规定,我国相关的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了之后在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或者是审理起诉的过程里面,对于相应的案件里面的属于非法言词的一些证据应该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这些证据进行相应的排除,不可以被作为是对于这个当事人进行逮捕或者是提起相关公诉的法律根据。
第四条 在法庭里面对于双方当事人速给出相关证据有任何争议和疑问的,法庭可以当庭宣布暂时进行休庭,对于当事人所给出相关证据或者是材料进行相应的审查核实。如果相关的需要的话,法庭可以通知相应的辩护人员或者是检查人员到场。
相关的被告人和这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进行申请对于相关的人员进行讯问,在进行讯问的时候应该有其他证人或者是其他的在场人员到庭出席,法庭如果认为有安庆比较复杂,有必要进行延期的,可以宣布相关的案件延期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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