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如实作证
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7、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来承担,针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规定又有所不同。
(1)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同时对于耽误工作的,又有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证人出庭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对于刑事案件的证人来说,司法机关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开销,一般是由案件的败诉方支付,或者是由国家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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