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质证期是在开庭前吗
不是,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以民事诉讼为例,核实双方身份信息、宣读法庭纪律及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庭审按如下流程进行:
1、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告答辩。
3、原告举证。向合议庭和被告出具证据原件。
4、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如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提交了一份5万元借条及对应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被告拖欠5万借款尚未偿还。
如均有原件且属实,被告此时可如此发表质证意见:对借条和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对其关联性不确认(认为无欠款或欠款金额并非5万),我方已全部还款或者部分还款(应在答辩期内提交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二、民事诉讼质证技巧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对于民事诉讼开始审理以后,首先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并且需要宣读起诉状。然后再由被告进行答辩。接下来是原告进行举,以及出示相关的证据。在由被告进行质证,就是对证据进行发表意见。因此,对于民事诉讼的制证,是在开庭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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