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
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2、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分配举证责任
公平原则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重在公平的理念,举证责任不公必然导致裁判上的不公,因此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无论属于何方,凡对主张事实无免除举证的特殊情况,须一律举证;无论当事人主张的是积极事实,还是消极事实,是内在事实还是外在事实,是由哪一方控制的危险领域,主张的待证事实盖然性高低,损害归属为谁,只要不属于应予免除举证责任的特殊情况,必须对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针对实践中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的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其他法律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顺应社会发展,反映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人都不能滥用权利,借以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任何主体,都必须诚实地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
根据这一标准确定举证责任,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在民事诉讼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甚至包括未来的情形都能加以明文规定,因此这一原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而且避免了法律的僵化,同时这一原则实质上也体现了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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