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主观能力。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
3、证人的基本情况;
4、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8、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9、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10、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11、证词的来源;
12、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3、证人的基本情况;
14、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15、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16、证词的真伪;
17、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18、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19、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二、我国关于证人证言有哪些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因此如果是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已经提出了证言,那么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就可以从证人他和这个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以及这个证人他证据来源的具体途径,以及这个证据是否是属于合理又合法的,而且证人他在一个证言当中是否存在着各种矛盾的情况,都是可以从这些方面去进行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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