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对举证不利的后果怎么解释的?
举证不利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举证将导致其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或被告的请求或抗辩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除了刑事案件需要公诉方提供相关证据以外,一般的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原则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都是由原告方举证的,法庭的庭审非常注重证据。因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也因为很多的举证不能使原告方承担了诸多败诉的法律风险。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规定是什么?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举证阶段有违法情况,存在举证不力的问题,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诉讼证据只要具备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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