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已经废止,相关规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执行,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按照民法典规定执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立法机关及学者对本条的解释是,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实体法上的改变,也带来了程序上的变化。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不再适用《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也就是说患者所受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流程有什么?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
医疗损害的举证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侵权行为,由其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第三方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应当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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